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某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餐饮公司支付李*2022年3月工资2,339.8元及加班工资118,673.1元。事实与理由:1.李*在2021年11月加班79小时,按某某餐饮公司给李*计算的加班工资标准每小时13元计算,2021年11月的加班费为1027元,工资应为3877元,扣除社保费用392元,实际发放工资3492元,如李*的月工资标准认定为1700元,则李*在2021年11月的加班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7.65元;李*在2021年12月加班101小时,按某某餐饮公司给李*计算的加班工资标准每小时13元计算,2021年12月的加班费为1313元,工资应为4163元,扣除社保费用392元,实际发放工资3529元,如李*的月工资标准认定为1700元,则李*在2021年12月的加班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1.99元;琼在2022年1月加班83小时,按某某餐饮公司给李*计算的加班工资标准每小时13元计算,2021年1月的加班费...(本文书还有5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