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韩*与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娜布其、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2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8484.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点,对于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及购房事实的内容没有异议。第二点,对于对方请求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认为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仅应当支持其起诉之日起往前推3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也就是2021年1月16日到2021年4月21日交房截止日期间的违约金,所以部分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是否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地点:2018年8月9日于销售部签订。
三、合...(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