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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韩*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内01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4
  •  
  • 【案例概要】

    原告吴*、韩*与被告内蒙古集通凯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娜布其、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2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8484.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点,对于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及购房事实的内容没有异议。第二点,对于对方请求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认为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仅应当支持其起诉之日起往前推3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也就是2021年1月16日到2021年4月21日交房截止日期间的违约金,所以部分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是否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地点:2018年8月9日于销售部签订。

    三、合...(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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