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赤峰桥北骨科医院诊断证明复制件一份、住院病例复制件一份及医疗费单据原件一枚,金额71059.41元、输血单据原件3枚金额3159元、门诊医疗单据原件3枚,金额505元、雇佣护工费用收据原件一枚,金额1200元;证明原告受伤后实际住院为65天及实际花费清单经当庭进行质证,被告宋**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要结合用药天数及用药清单合理性进行综合质证我们认为住院时间过长,用药存在不合理性,用药存在救心丸等中成药,我们申请对住院时间及用药合理性进行评定对输血费用及门诊治疗费用没有异议对许**护理费1200元有异议,这是据字单据,没有相关公章,在许**住院期间医疗费的总单据里分项护理费为1037元已经实际发生,包括在许**出事的总单据之内,也没有在雇佣他人的必要住院发票因原告提供复制件,我们对该发票不予质证被告孙*表示,对证据没有异议,与我没有关系2、赤峰桥北骨科医院住院押金原件6枚,金额7730.20元;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在医院所发生的西药、手术器械费7730.20元。经当庭进行质证,被告宋**认为:对证据有异议,原告称涉及西药费及材料费,但这6枚单...(本文书还有4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