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号原告罗*与被告陈**、陈**、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本起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诉讼中,原告罗*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由佛山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出具的《车辆维修证明》,载明粤edc****号小型轿车于2023年11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于2023年11月22日到该公司进行维修,至2023年11月26日完工某某公司另出具《结算单》,载明粤edc****号小型轿车的进厂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结算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原告与微信备注名为“车加护养护中东京东喷漆施姐修车”(以下简称施姐,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11月13日(事发当日)下午17时47分,原告:“你这边老板娘,你帮我弄一个维修那个证明吧,你帮我弄个4、5天的…我到时候我拿这个维修车时长证明,改天去法院起诉他用得上”施姐回复...(本文书还有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