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30日和202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156125.29元,具体为医疗费4672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70084元、误工费14049.60元、护理费7828.20元、营养费3000元、面部瘢痕修复费用4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40元、交通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24日20时50分许某柏连强驾驶黑c8****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东宁镇金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金河西路口34米处时,与对向车道由李**驾驶的黑ck****号夏利牌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乘坐人张**受伤。原告被送到东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转...(本文书还有4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