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东某某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粤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逾期竣工的诉讼时效从2018年11月8日开始计算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某公司和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1月7日,假若某某公司在2013年1月7日仍未竣工,即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那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自2013年1月7日的次日起即应当知道,亦有条件、有能力行使权利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权利行使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职能授权给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权的体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用地开(竣)工申报备案表》第2页“以下内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可见,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之一,与相关的其他土地管理部门互有联系和沟通,并不是如其所说不知道、无法知道二、某某公司可以证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最迟在2015年6月12日已经明确知道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粤机编办【2011】86号<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调整的函>》“一、同意组建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可知2011年至2019年之间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职权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行使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2015年6月12日...(本文书还有7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