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袁**、刘**,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第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25253.33元[30万元×(15.4%÷360天)×976天(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合计425253.33元,自2024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孙**对主张被告刘**承担责任的诉请表示放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