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杨**、广州某某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6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肖**,被告杨**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返还工程款共计400162.41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以400162.41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挂靠某乙公司承揽建设工程,双方约定: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某甲公司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施工费用,某乙公司代为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某乙公司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再按收款金额的17.5%提取管理费和税额,余款支付给某甲公司或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原为某甲公司副总经理,杨**曾在某乙公司处任职,且是某乙公司的股东,熟悉某乙公司的运作,便利办事,因此杨**代表某甲公司办理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间的项目挂靠手续,代为与某乙公司结算应付给某甲公司的工程款。201...(本文书还有6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