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一(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二(以下简称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改判某某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以36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8‰给付利息,改判某某自2019年12月22日起,以36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时止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锅炉购销合同》后,某某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2月22日安装完毕,已经达到锅炉验收和使用标准,某某已经实际使用该锅炉,锅炉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某某私自改动没有合格证的锅炉减温器,致使该锅炉无法通过验收,过错在于某某,且其已经实际使用该锅炉,自2018年12月22日起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熟,某某就应付款,如未能付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后每月付款30万元,12个月付完,所欠款项按8‰计算利息,如逾期付款,则按照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文书还有4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