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锡林郭勒盟某工程公司、锡林郭勒盟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某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工程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及理由:(一)本案认定的事实与某房地产公司有利害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没有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一、二审法院把验收当成了结算,混淆了两个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合同单独约定了结算条款,而验收只是结算的凭证之一。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甲方验...(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