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150****97212××××
原告黄**诉被告赵**、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4550.00元。2、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7月30日,二被告从案外人岳成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5分,原告系本次借款的担保人。此后,二被告依约偿还利息至2018年3月15日,其余尾欠的本息均未偿还。经债权人多次催要,二被告仍不能偿还,后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将欠付本息共计34550.00元偿还给了岳...(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