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某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苏**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3466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466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某乙公司、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因施工需要向某甲公司购买涂料,某甲公司按照要求将涂料送至某乙公司指定地点并由苏**出具《收货汇总单》,确认收到涂料共计234662.5元。在此期间,某甲公司曾多次向某乙公司、苏**催讨,但某乙公司、苏**均未能给予支付,无奈之下,某甲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3466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从主体上进行分析,苏**与某乙公司无任何关联性,其签字行为对某乙公司不产生任何约束性。第一,从对外企业公示系统查询可以看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均与苏**无关,苏**与某乙公司无任何关...(本文书还有6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