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3年6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哈尔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四项:支付王**租金损失22,869元;2.改判某某不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某某不应支付租金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本文书还有2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