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20060元;二、判令被告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为2003元);三、本案一切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22063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被告因承包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挖机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卡特320gx、神钢210、沃尔沃210三台挖...(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