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广西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黄**特许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美食任务布拉王*牌使用授权书》(合同编号******52)(合同金额83万元);2.判令某某公司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30万元;3.判令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市场利率lpr四倍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4.判令黄**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7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一份《美食任务布拉王*牌使用授权书》(合同编号******52),约定由原告出资83万元参与投资布拉王*盟经*店,同时还约定,某某公司负责实际经*某某店,负责店面的选址、装修、设备采购、物资供应、产品定价、员工管理等。同时某某食品公司指...(本文书还有4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