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侵占的原告位于巴林左旗西城区鑫隆建筑有限公司门外617.82平方米**层商厅,保留对非法侵占期间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追偿权。事实与理由:被告死去的丈夫李**生前于2016年6月6日声称要买受原告案涉商厅,价款是9267300元,每平方米均价15000元。由于原告系李**民间借贷的债务人,便在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将案涉商厅交付给李**。李**在接受案涉商厅后,既未支付现金,也未冲减债务本息,违法侵占至今。在李**生前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曾提起反诉,但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受理后又莫名其妙地裁定驳回起诉,是以成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答辩称,案涉商厅不是答辩人要买的且...(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