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陈*、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元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国任财险元宝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283.98元、误工费200天×214.67元/天=42934元、护理费100天×147.72元/天=14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天×100元/天=4200元、营养费75天×100元/天=750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9000元限额内进行赔付,被告在商业险部分承担30%责任88501.2元,交强险在医疗项下被告承担30...(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