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喜来乐装修及投入账目表》。证明目的: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张**受让案涉餐厅店面、装修案涉餐厅、购买桌椅板凳、后厨用具等,共花费5818790.6元。
证据二,《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各2张。证明目的:张**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给案涉餐厅男职工租宿舍支出26988元,给女职工租宿舍支出49788元。
证据三,《收条》2张。证明目的:2017年4月5日和4月15日,张**受让案涉餐厅的两个店面,分别支出受让费260000元和290000元,共计550000元。
证据四,《现金交款单》2张。证明目的:2017年4月6日,张**分别给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润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纳房租380000元和50000元,共计430000元;2018年7月20日,给宁夏外文书店有限公司交纳房租239580元。
证据五,《喜来乐一中店新排风凉菜房收条》2张、《喜来乐一中店格力多联机空调项目报价清单》1份。证明目的:2017年8月2日和12月4日,张**分别给曹*强支付案涉餐厅购买空调费用240000元和140...(本文书还有4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