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广某公司)与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广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广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支付工程款10,422,885元及利息(以10,422,885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1日为1...(本文书还有10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