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单**,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1年5月份,刘**之子姜*臣在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36.9亩家庭承包地交付朱**,用于折抵姜*臣个人债务。2014年,原、被告达成书面土地转包合同:刘**将该土地转包给朱**,期限为2015年至2018年,其中18.45亩土地用于折抵债务,另外18.45亩土地按市场流转价格转包,朱**于每年1月1日前一次付清当年土地承包费。现刘**就2016年18.45亩土地转包费多次索要,朱**拒不给付。刘**认为朱**从2012年至2014年耕种土地,从没有给付任何费用,合同中18.45亩以地抵债应为无效。刘**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二、由朱**于2016年返还刘**36.9亩土地使用权。三、由朱**给付刘**土地转包费25,207元。庭审中刘**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