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与被告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终止对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依据(2021)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22)内0404执****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行为。
事实和理由:案涉刑事程序及判决存在重大实体、程序违法,宫**被非法排除在该刑事诉讼程序之外,没有刑事诉讼的相关权利,但享有法定申请抗诉权的李**恶意放弃诉权及抵押担保债权后向同为被害人的宫**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被告应向案外人魏**、担保人李*及李*妻子、儿子主张债权,而不应向宫**主张债权。原因如下: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1)内0428刑初****号刑事判决及其案卷证据材料证明:1.李**对本案首先选择和启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2...(本文书还有2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