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郑**、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郑**、王**申请对借款人黄燕丽的笔迹进行鉴定,因黄燕丽被羁押,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9)内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22年6月,郑**、王**申请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郑**、被告王**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8000元(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主张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以及从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判令被告郑**、被告王**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以上主张费用共计353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告与黄燕丽、被告...(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