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本案案件事实:2013年11月8日,某甲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经典尚城项目4、5**栋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福海街道办陆家社区邬*村”。工程承包范围为“1.所承包水电设计图纸中包含的水电安装工程**室内外给排水、强弱电工程、图纸所包含的水电预埋及其他洞口预留。2.包工包料、强弱电工程**室内外排水工程中的一切主材、辅材、人工及技术归档资料,.....3.所承包范围外的工程,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工程量后以现场签证。”合同价款及付款结算方式为“1.设计图纸工程量包含的水电相关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主材价格批复等进行结算”。2.工程结算依据为“云*省2003版工程造价定额、《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主材由甲方认定品牌后,以书面价格批复表为准。3.工程造价参照《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按03定额计价后下浮(28%)为结算款”。4.进度款支付:主体结构封顶断水,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70%,封顶断水之后按每2个月支付所完成工程量的75%进行付款,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量的80%,甲方与业主方完成结算后3个月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3年后返还。
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提交了《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总承包方(甲方)为某己公司,分包方(乙方)为某甲公司,合同上加盖有某己公司经典尚城项目经理部及某甲公司的印章。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因资金短缺,导致工程自2015起停工。
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本文书还有6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