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某某公司、陈*、楚雄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6480738.6元、鉴定费140000元,共计6620738.6元;2.由某某公司、陈*、楚雄某甲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的工程利息和违约金共计3434791.46元,并按此标准计算到款项支付之日;3.李**就工程款6480738.6元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某某公司、陈*、楚雄某甲公司共同承担。此后,李**变更诉讼请求为:1.由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849900.6元,鉴定费140000元,共计6989900.6元;2.由某某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欠付工程款利息741793.49元(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2016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9%计算至某某公司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3.由陈*就某某公司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将楚雄某甲公司的诉讼地位变更为第三人。
一审认定本案案件事实:2011年10月,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因与他人商议共同投资开发永德凤凰商贸城房地产项目缺乏资金,遂邀约陈*参与。陈*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款500万元作为该项目投资,享有该项目10%的股份,李**向陈*出具了500万元的收款收条。
2012年10月5日,某某公司与楚雄某乙公司(现为楚雄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永德凤凰商贸城一期工程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2年10月10日,某某公司向楚雄某乙公司出具永德凤凰商贸城一期一组团1-**号楼建设项目中选通知书2012年10月15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李**签订了《...(本文书还有6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