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浦江某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起诉至我院,因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被告飞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美术涉案作品商品的行为,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相关情况:
一、著作权情况:2021年5月21日,原告梁*以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身份将涉案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本文书还有1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