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曹**、东宁市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鸿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曹**、鸿某公司在提供抵押担保物范围及价值内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用由曹**、鸿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曹**因工程需要向张**借款,每次借款均提供房屋作为抵押,如果没有房屋抵押,张**不可能将案涉款项出借给曹**,对于抵押担保的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可以证实;2.鸿某公司有其他案件在一审法院正在审理中,可以责令鸿某公司到庭或通过调查的方式查清本案事实,但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2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