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达市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博某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博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多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博某经销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某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多某公司对未付款项数额及利息均不认可;2.上诉费用由博某经销处负担。事实和理由:多某公司与博某经销处于2020年6月首次合作直至2022年8月合作终止,在此期间博某经销处未与多某公司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多某公司于2023年6月份变更股权结构,相关人员全部变更,先要求博某经销处提供与多...(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