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代某华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20日对本案进行调查。上诉人代某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某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周*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周*承担。上诉理由:1.一审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错误。双方仅有采矿合同关系,并签订《硅矿石开采加工劳务承包合同》《元谋龙泉某某铁矿开采退场协议》,应按该基础法律关系审理。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2015年5月21日签订的《元谋龙泉某某铁矿开采退场协议》与民间借贷无关联性,代某华不可能同意将退场协议约定的费用转化为借款,因为退场协议是双务合同,代某华履行付款义务后,周*需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移交给代某华,如果以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必然会损害代某华的合法权利。周*不能提交310万元《借款合同》的原件,双方签订《硅矿石开采加工劳务承包合同》后,周*便于2014年1月6日开始向代某华打款用于建房、购买设备等,周*担心投入无法收回,就于7月30日要求代某华签订《借款合同》,代某华为了让其放心才签订了该...(本文书还有5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