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杨**、云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云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某某)、云南某某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配)因与被上诉人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9日对本案进行调查。上诉人杨**、某某酒店、南疆某某、某某汽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被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酒店、南疆某某、某某汽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某某酒店、南疆某某、某某汽配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蔡**承担上诉理由:1.杨**等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引起,民间借贷关系终结时间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号判决生效之日,此后才确认产生不当得利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本文书还有4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