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的异议及提交的证据能否采信,本院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综合评述。
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否正确?二、某乙公司与西山区政府应否承担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
一、关于一审认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基于其与某丙公司2020年1月8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即某甲公司对《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无异议。该协议书是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确认尚欠工程款、相关利息、损失等金额后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在认可《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后,再主张应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合同条款作为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依据,显然不能成立。《调解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某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的300万元款项已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某甲公司的损失;第三条约定,欠款总额已包含某丙公司所有欠款本金和损失。可见,某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