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73年8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李**、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1.原审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胡**从2012年至今常年在外务工,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胡**提交了由贵州省威宁县金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胡**于2017年2月至受伤前的2021年...(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