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某某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黄**、珠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一、确认吕**系位于中山市**镇**栋**房的权属人;二、某某公司、黄**、某某银行办理位于中山市**镇**栋**房的独立分割登记手续,协助吕**将位于中山市**镇**栋**房**登记至吕**名下,并明确房产具体地址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地址为准。事实和理由:1.吕**在一审中多次申请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取证,但一审法院不予理会,并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某某公司、黄**作为某某银行的共同代理人,某某银行作为实际出售人,应当共同协助吕**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及过户登记手续。3.虽然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如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一审法院以吕**的主张与物权登记情况不一致为由不予支持吕**的主张是错误的。
某某公司、黄**未作答辩。
某某银行答辩称,1.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黄**存在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行为,即其以欺骗手段取得某某银行的委托对外销售房屋,相关销售款也没有向某某银行交还,故因销售房屋、车库而导致的对外责任应由黄**自行承担。2.某某银行委托某某公司销售的期限至...(本文书还有6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