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000元给原告,并以2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辩称,1.梁**召集5、6人于2017年6月21日威胁李**签欠款单,该欠款单无效。2.梁**在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两次请李**出任某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给出的条件为以总销售量10%作为回报,报销出差的费用,额外150元/天的薪酬,从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李**每年均有协助某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梅州市场开拓市场7天,但实...(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