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男,1970年10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曹**因与上诉人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川公司)、被上诉人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人民法院(2023)青2323民初****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诉人德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被上诉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德川公司对曹**的诉讼请求,改判由石**承担本案附加税322549.15元。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曹**出具承诺书确认税金由其承担一节,并非事实。一审已查明,两份承诺书均系德川公司代理人李**起草,是结算时,在同一天同一个地点书写,内容一致,足以证明三方达成一致,税金由实际施工人石**承担,因为石**已承诺税金由其承担,而且德川公司代理人对此也是明知认可的,上诉人认为税金等问题已解决,才在承诺书签字。一审采信此承诺书,但现有生效判决足以证明承诺书内容是不真实的,因为事实上,德川公司至今都没有付清上诉人垫付的工程款。二、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合...(本文书还有4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