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医院与被告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医疗费4278.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因“前庭神经元炎”入住原告妇科。被告预交了住院费4000元,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8278.52元,尚拖欠原告4278.52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