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国道某某公路工程总承包部某分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国道某某公路工程总承包部某分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房屋损失26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5日,被告在某后山爆破采石,用于某线修路之用。被告在爆破过程中,违规作业,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致使距离爆破地点200多米的原告房屋受损,玻璃破碎,墙体开裂,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也找相关部门调解过,被告均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委托爆破施工,受托人依规...(本文书还有3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