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医院与被告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医疗费3432.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4日因“昏厥查因:失血性贫血?异常子宫出血”入住原告妇科。被告预交了住院费200元,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3632.71元,尚拖欠原告3432.71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