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某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判决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陶*学系某乙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在履行职务。某乙公司租赁某甲公司的搪瓷车间。某乙公司租赁某甲公司的搪瓷车间用于生产并使用某甲公司的排污许可,充分证明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混同,两公司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某甲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上诉主张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混同,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混同应同时满足:股东和人员架构混同、公司财务混同以及业务混...(本文书还有2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