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控股******(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某公司立即向原告给付汽车维修费41300.5元;2.判决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15487.69元(暂算,利息以本金41300.5元为基数分四段计算:第一段,以2021年4月20日1年期***.85%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1年期利息为6360.2元;第二段,以2022年4月20日1年期***.7%的4倍即年利率14.8%计算,1年期利息6112.47元;第三段,以2023年4月20日1年期***.65%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至2023年10月19日,半年期利息为3014.94元;第四段,自...(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