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被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取消五保待遇)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4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基本事实。刘*养父母刘**、李*英系某镇张王*村村民,在该村有祖宅一套、耕地4.09亩。因刘*参军入伍,刘**、李*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便将耕地租给同村村民刘*田。2006年在刘**、李*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五保”并且始终未享受过五保待遇。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的证据明显与事实不符合。一审法院采信商丘市梁园区某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刘**夫妻二人无生育能力,一生无儿无女”,事实是刘*自出生就由刘**夫妻抚养,全村人都知道刘*是刘**夫妻的养子,在法律上亲生子女与养子女具有同等的地位。因此,首先可以确定,商丘市梁园区某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其次,某镇政府批准刘**夫妻享受五保待遇错误、违法。再次,某镇政府批准刘**夫妻享受五保待遇,刘**夫妻自始至...(本文书还有1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