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提交黑b0****号车辆交强险及三者险保单各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19日,韩**驾驶黑b0****牌大众牌小轿车沿绥满公路(国g301)由南向北行使至960公里668米处时,与前方张**驾驶的黑02-****号龙丰牌四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黑b0****号牌大众牌小轿车驾驶人韩**、乘车人李*新、黄**、崔某军及黑02-****号牌龙丰牌四轮车驾驶人张**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负主要责任,张**负次要责任张**于2023年3月19日入住甘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创伤性脑损伤、头皮挫伤、腰部损伤、膝关节损伤,实际住院15天,二级护理,花销医疗费16,395.85元2024年3月5日,张**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经北大荒集团齐齐哈尔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24年6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张**所受损...(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