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某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3月12日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马**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诉争焦点是,某某公司诉求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马**应否承担鉴定费及不能开具税票损失。某某公司诉请马**给付另一案质量鉴定费损失245466.39元及不能开具税票损失740867.24元;马**以某某公司的上...(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