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县银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宋**、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0500元,并自2023年3月21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某将利息部分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9800元(自2023年3月21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1日以后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二被告以开店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21日。截至2023年10月20日二被告尚欠本金70000元、利息1050...(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