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原审被告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22)内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判决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722,097.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本文书还有1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