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给付尚**工程款336,368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份,孙**租赁马**经营的位于乌翠区工业园区的伊春市兴安绿源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并将租赁的厂房屋面、两个冷库外墙改造发包给尚**,工程总费用479,901元,孙**支付工程款143,533元,尚欠尚**工程款336,368元。
孙**辩称,尚**所述与事实不符,孙**通过尚**认识马**,并承租马**的厂房。尚**帮孙**找工人,但孙**未将工程发包给尚**。孙**与尚**共同完成对厂房的改造,对于尚**是...(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