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正蓝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正蓝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第三人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290435.06元,以及承担利息(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第三人在给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多伦县多伦诺尔镇“学府康***小区”工程,原告刘**借用被告正蓝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挂靠在被告名下进行实际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1%的挂靠费。2019年8月28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多伦县学府康***小区滦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原告组织人员、机械、购买材料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至2020年底停工,对原告施工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2021年5月14日形成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2021年5月25号签订了《解除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结算单上原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原告施工的工程结算的总价款为39057029元。现第三人向被告账户中已经支付工程款共计38466888.88元(38515839.12元-罚款48950.24元),第三人未支付工程款。508349.88元(541189.88元-罚款32840元)。原告在...(本文书还有6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