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焦**与被告正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付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焦**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焦**共同诉称,原告系正阳县建设路真阳镇邹*村小袁*的住户,二原告在该处有住房278.98平方米和相应净土地,被告正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在该处开发房地产,遂找到原告袁**、焦**进行协商房屋置换事宜。双方于2017年9月2日签订一份《正阳县建设路东侧小袁*棚户区改造置换协议书》,约定原告袁**、焦**以自有的房屋及院落土地,原址置换被告正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房屋9套及车*2间和储藏室1间。该协议经正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小区工程主体已经完工,大部分业主已经装修入住,但被告既不与二原告签订选房协议,也不交付剩余房屋。为此,原告请求判...(本文书还有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