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文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7876.76元以及利息6753.01元(以人民币47876.76元为基础,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6753.01元);2.判令本案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现已产生案件受理费583元、法务咨询服务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本文书还有1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