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建设对于原告主张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欠付货款金额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逾期付款的损失没有约定,不同意承担该损失。
被告市政中心辩称,被告某某建设是独立法人,而市政中心是事业法人单位,市政中心是被告鲁西公司的股东之一;鲁西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市政中心无关,原告主张市政中心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某建设因承建各项市政工程的需要,在2020年6月8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与原告签订九份《聊城市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及六份补充合同,均约定被告某某建设购买原告某某建材砂石料,原告材料进场经验收合格后,原告凭三方签字的相关单据按实际供货的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根据供货数量及形象进...(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