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4)苏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李*所付购房款672193元;3.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第五条:双方应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预售合同,此条款是对双方的约束,但李*按约签字后,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将盖章的原件预售合同交予李*,李*查询到该房屋一直没有备案。李*多次讨要并投诉,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不给付预售合同,直至一审开庭时,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